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923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山东**集团员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户(户籍**)。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棕色大众牌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南侧,**小学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05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在送检的欧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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