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中**号**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同事们在花都区大布村一饭店吃饭、喝酒。直至20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粤AE****的小型轿车离开饭店,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东出新和大道西35米路段被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