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明知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饮酒,仍放任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粤A******号牌小型轿车,后在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查询,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放任同案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欧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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