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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号**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秀区盛天地出发,沿青林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途经青林隧道,当行驶至青林路金钻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5.91mg/100ml。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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