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桂F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S313省道424km+611m路段,与梁某某驾驶的桂FK****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欧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