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衢州市柯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05日09时58分许,欧某某驾驶浙H85****小型普通客车沿衢州市柯某某**街自南向北行驶至**街与**路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2020年04月09日周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欧某某打电话报警。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欧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完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本院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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