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3时34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赣HB****小型轿车,途径本区**路**商贸城前,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欧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身份证明、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