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经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D**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镇沿大火公路往纸厂村方向行驶,06时左右行驶至大火公路20km+500m(啸天龙水库路段)时停在路旁后将车门打开,车辆未熄火,欧阳某某下车后睡在路上,06时30分被盘州市公安局红果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出警路途中发现,民警了解情况后依法将欧阳某某带至盘州市公安局红果派出所调查,经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得知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D**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火铺镇沿大火公路往纸厂村方向行驶属实,办案民警依法对欧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2mg/100ml,该结果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依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欧阳某某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送至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捡字第D1299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送检欧阳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8.30mg/100ml。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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