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简称融水县,下同),家住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融水县**镇**路**名邸**栋**单元**室吃饭喝酒后驾驶自己的桂B5V**号牌小型轿车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中路时,被例行夜查工作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欧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到融水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9.32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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