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路段被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03/100mL,随后民警将欧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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