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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川F*****号小型轿车从德阳方向往中江县凯江二桥方向行驶,于当日0时5分许,当车行至中江县S106线凯江一桥路口路段处时,与从凯江一桥方向往中江县二环路方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人员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随后将欧某某带至中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验,所送“欧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mg/100mL。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且刘某某与欧某某已达成了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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