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6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P**),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人员设卡查获。经检验,欧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