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居**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殷某某等人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旺城朋友办公室内饮酒,酒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己饮酒,仍将其名下车牌号为桂AD****号牌丰田小轿车交由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并搭载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离开上址前往从化区街口街。2020年7月18日0时49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殷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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