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2********,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行驶至衡阳市解放大道长湖街路口至解放大道华新立交桥西头位置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146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1月9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6.78mg/100.00ml。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主动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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