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酒后驾驶一部闽 D*****号小型货车从其位于同安区**镇**村**号住家出发,行驶至同村刘某甲家门口,后停车与刘某乙、刘某甲发生纠纷。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醉酒驾车。经抽取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2020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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