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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63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醉酒驾驶粤X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1mg/l00ml。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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