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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6月17日、2013年3月5日、2013年7月12日、2015年8月24日、2019年1月2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1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多次到宁远县、永州市、省会长沙、首都北京等地非法上访,并扰乱公共场所、单位等地的正常秩序。其中2018年1月、4月、9月、12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继续以其猪场补偿和安置地问题进京上访,以上访要挟宁远县东溪街道办,强行向东溪街道办索要其亲属的学费、生活费等钱财,共计人民币2800元。特别是2018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宁远县东溪街道办就欧某某家猪场补偿和安置地的问题签了一份息访协议,欧某某仍多次到省会场所、首都北京等地非法上访。2019年1月、4月,欧某某以到宁远县“两会”会场上访来要挟东溪街道办索要生活费,并冲击“两会”会场;后又以赴省进京上访为要挟索要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00元。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多次以上访为要挟,多次索要钱财供自己使用,并且工作人员在接访中,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多次谩骂、侮辱工作人员,欧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上访过程中是否强拿硬要、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及其多次谩骂、侮辱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均未查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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