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因为不满其车被人刮花,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南二路富美公寓停车场用石块、铁丝等将陈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8辆小轿车刮花,后于同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其中3辆车的修复费用共为人民币4300元。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欧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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