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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1********,汉族,大专文化,郴州****学院学生,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案件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受案。因案件指定管辖问题,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6日撤回起诉。2020年12月14日,宁远县公安局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8日8时许,宁远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袁某某、李某某、黎某某、欧某某、曾某某等人从2019年3月份开始在网上以充值返利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并联系洗钱人员提供收款二维码以及他人进行洗钱等方式从中获利。2019年3月份,黎某某开始在网络上通过建立QQ群学习充值返利诈骗。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袁某某向黎某某学习充值返利诈骗,并用欧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进行洗钱,其中黎某某以充值返利诈骗方式诈骗他人2万余元,袁某某以充值返利诈骗方式诈骗他人诈骗受害人8000元。2019年11月份期间至2020年5月份期间,黎某某、袁某某、欧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曾某某等团伙一起进行诈骗并提供收款二维码帮助他人及团伙成员进行洗钱,黎某某、袁某某负责充值返利及后续诈骗,郑某某负责刷单诈骗,李某某负责诈骗他人并收款二维码帮助黎某某、袁某某等人进行洗钱、曾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帮助袁某某洗钱,欧某某提供二维码帮助袁某某、黎某某、郑某某将骗取受害人的钱洗白。其中袁某某通过充值返利及后续诈骗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共计14万元,帮助他人洗钱获利6000元,黎某某通过充值返利诈骗及后续诈骗的方式骗取受害人5万余元,帮助他人洗钱获利了2万余元, 欧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帮袁某某、黎某某、郑某某等人洗钱获利2万余元,李某某通过充值返利诈骗他人获利了 4万余元,洗钱获利了 6000元,曾某某通过充值返利诈骗他人6万元,贩卖QQ号获利了 4万余元,洗钱获利了 25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及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是否属情节严重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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