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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强迫交易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帮助沂水县***镇***村王某某、沂水县****镇***村薛某某,为贵州省**市孔某某、福建省晋江市***镇张某某在沂水县收购土豆。期间,双方因收购的土豆质量存在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某、薛某某在已收取半数货款的情况下,以语言威胁等方式要求孔某某、张某某购买土豆60000余斤,且任意提高收购价格,欧某某亦帮腔,致使孔某某报警。并在孔某某、张某某支付货款37700元欲离开时,又索要无理的代办费2230元,致使孔某某再次报警。后该批土豆运至福建省销售时,因质量问题致使孔某某、张某某受损严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要帮助王某某、薛某某从事土豆的分捡、包装等收购工作,在双方发生冲突时帮腔几句,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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