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苏州**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利用担任苏州**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到的苏州**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83045元挪作个人使用,其中60880元用于赌博,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直至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才将挪用苏州**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陆续还清。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劳动合同、营业执照、销售单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欧某某对认定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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