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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欧阳金利)(公开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9时,宜章县玉溪镇黄土山村107国道边黄兴货厢厂因有车辆要出去,欧某某就将隔壁老肖焊业店肖某某放在店门口的氧气瓶车推开,后欧某某与肖某某发生争吵,欧某某就打了肖某某鼻子一拳。经郴州市忻宜司鉴年(2020)临鉴字第78号鉴定,肖某某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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