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403222670,汉族,文盲,住汉寿县罐头嘴镇红光村6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看到邻居周述桂在其哥哥欧某甲家橘树地损坏橘树苗,遂回家喊欧某甲追赶周述桂,欧某某与欧成美在红光村6组河堤上拦住周述桂,欧某某用锄头背部击打了周述桂左小腿部位两下,周某某倒地后,又用拳头打周某某的眼部位置,致周某某左胫骨中段骨折。经常德市龙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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