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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22时许,雷某某在嘉隆酒店喝酒后走路回家,途径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好又多超市门口时,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开着车牌号湘*****路虎车经过时看见雷某某边打电话边走路,便按喇叭提醒雷某某让路,雷某某并没有让开,随即欧某某与雷某某发生了口角,欧某某下车推了雷某某一把,双方互相扭打在一起,欧某某与雷某某扭打的过程中用手击打了雷某某的面部,又用脚将雷某某踢倒在地,随后欧某某上车准备离开,雷某某爬起来上前阻拦,拉开欧某某的车门,用手打欧某某没有打到,欧某某下车与雷某某对打,欧某某将雷某某打倒在地后,用脚踢雷某某的肋部,致雷某某肋骨骨折,经永州市大正司法所鉴定,雷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欧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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