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49********,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常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欧某某、王某某一家与被害人滕某某家因宅基地纠纷一直矛盾不断,经村镇两级组织多次处理仍未得到解决。2019年07月06日上午,王某某未经滕某某允许在自己新建的房子侧边砌围墙,滕某某发现后于当日13时许持锤子将砌好的围墙敲倒,王某某夫妇知道后从自己家里出来追打滕某某,欧某某拿一根木棍殴打滕某某腿部,王某某拿铁锤殴打滕某某头部,致滕某某右第五跖骨骨折(轻伤二级),头皮挫裂(轻微伤)。案发后经公安局民警多次调解,欧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现金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滕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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