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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3********,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8至4月27日、2020年6月12日至7月1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吴某某因修路占地纠纷,在桂阳县**镇**村**路上发生争执并打斗。欧某某用镰刀将吴某某额头砍伤。经鉴定,吴某某头颅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4日,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欧某某到案。

2020年1月10日,欧某某与吴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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