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59********,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原盘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16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日21时许,被害人欧某乙与被不起诉欧某甲在盘州市(原盘县)羊场乡下午村欧某丙家中发生争吵并发生冲突,欧某甲用杯子打伤欧某乙左眼后欲逃离,欧某乙堵住门不让其走,后欧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杀伤欧某乙腹部。经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本院认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嫌疑人欧某甲取得被害人欧某乙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