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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小区**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许某某在安远贴吧发布其可帮助他人贷款的信息,2020年3月9日被害人钟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许某某,想申请贷款。钟某某提交材料后,许某某没有帮其成功申请贷款,钟某某遂提出向许某某借款。2020年3月16日,钟某某向许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用一条重20.9克的金项链作抵押。过了几天,钟某某向许某某提出想借款35000元,许某某想通过先让钟某某写下借条,不实际交付借款,再拿借条问钟某某还钱的方法骗取钟某某的钱财。许某某将该想法告诉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欧某某表示愿意一起骗钟某某。2020年3月25日14时许,许某某、欧某某约钟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小游园见面,钟某某现场写下一张向欧某某借款35000元的借条,并补写了一张1300元的借条。随后,许某某、欧某某提出要知道钟某某的家庭住址,遂开车带钟某某到其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的家中看了一下,再返回安远县城,称取现金拿给钟某某,让钟某某在百家缘购物广场等待。钟某某一直打电话催要,许某某、欧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交付借款。2020年3月26日,许某某和欧某某来到**乡钟某某家中,要求钟某某及其父亲归还借款35000元。钟某某称没有实际借到钱,拒绝还款。2020年3月27日,许某某和欧某某来到**乡财政所,约钟某某及其父亲一起协商归还借款事宜,钟某某拒绝归还借款,许某某、欧某某称如果钟某某不归还借款,就将钟某某起诉至法院。2020年3月27日,钟某某向安远县公安局报警。欧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自愿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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