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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敲诈勒索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镇**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伙同赵某甲以收取非法营运司机保护费为由,向阿拉善左旗非法营运司机史某某、高某某、呼某某、魏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缪某某、任某某、张某甲、赵某乙、叶某某、何某某、段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范某甲、安某某、范某乙、魏某乙、马某某、韩某某、闫某某、林某某、周某某26人收取保护费共计47.0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认定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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