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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新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4日再次补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陈某某、鲁某某和赵某某(均已被判刑)商定偷拆他人车牌,以不给钱就不归还车牌要挟被害人给付财物,并约定分成比例为陈某某五成、赵某某三成、鲁某某二成,最后一天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被邀约加入后,约定陈某某五成、赵某某和鲁某某各分二成、欧某某分一成。陈某某、鲁某某和赵某某持一张他人身份证开通了号码1587569****的电话号码卡,并用该电话号码注册了一个号码v1587569****、名称为:“****”的微信号,用于与被害人联系。

9月23日晚开始至9月29日凌晨,陈某某、鲁某某和赵某某等人每天晚上行动,先后在珠海市高栏港区**镇、金湾区**镇、**镇、斗门区、香洲区**镇和中山市等地,盗窃被害人车牌后,将写有“捡到车牌,电话1587569****”字样的纸条留在被害人车头,后通过电话或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支付人民币5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款才能赎回车牌。

9月28日晚,欧某某受邀和陈某某、鲁某某、赵某某一起从高栏港出发,到中山市**镇盗走曾某某、林某某、骆某某、罗某某、钟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廖某某、钟某乙、吴某某、周某某等14名被害人停放在路边小轿车的车牌,将写有“捡到车牌1587569****”字样的纸条夹在车头雨刮上,被害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等人,并按照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其余被害人报警。

9月29日4时许,民警抓获正在**镇盗窃车牌的欧某某、赵某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及照片;2.书证:微信截屏、通话记录、纸条、被告人户籍资料等;4.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等14名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欧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互相之间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从1587569****手机导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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