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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湘KM****小客车途经新化县洋溪镇白塘村地段,因驾驶不慎,将被害人袁某某撞翻在地,欧某某随即拨打电话联系抢救,要其妻子拨打报警电话送袁某某往医院进行治疗,袁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认定欧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颅脑损伤并胸腔及盆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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