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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再次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无有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邝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登塘村南边山(土名)上的杂木阔叶树进行砍伐。同年7月6日,邝某某、谢某某、欧某某在上址继续砍伐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欧某某等人砍伐的林木总株数为397株,总蓄积为30.774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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