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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欧某甲以900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购买了其位于钟山县**村“**冲”的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欧某乙、欧某丙、李某某将“**冲”杉树砍伐,黄某某、欧某甲也一同参与了砍伐。经现场清点,被砍伐杉树52株。经鉴定:“**冲”杉树被砍伐的蓄积量为20立方米,出材量16立方米。2020年9月9日欧某甲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冲”被砍伐的林地已经种植了杉树。

本院认为,欧某甲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欧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某甲砍伐林木蓄积量20立方米,超出立案追诉标准不大,砍伐林地已经复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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