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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泉州市**中心小学保安,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泉州市鲤城区**路**号**新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故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本区清源街道花博园41号店内,将店内的一盆发财树(价值人民币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本区清源街道花博园77号店对面,将被害人何某某摆放在此处的一盆金豆桔(价值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本区清源街道花博园29号店,将被害人庄某某摆放在店内的一盆金豆桔(价值120元)和一盆叶下珠(价值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4、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到本区清源街道花博园7号“**花圃店”店内,盗窃店内一盆榕树盆景,因被店员发现而未果。

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19年5月9日在鲤城区崇福路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被盗赃物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赃物,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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