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垫江县印象西湖工地外的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赛鸽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的钥匙未取出。欧某某见该摩托车较新,便想骑回家自用,于是便将该车骑走并藏匿于垫江县松林小区2栋外马路边。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发现电动摩托车被盗,遂向垫江县公安局报案。民警经过侦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11时许,民警在垫江县**镇**村村委办公室将欧某某传唤至垫江县公安局桂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被盗摩托车。2020年4月20日,民警将被盗电动摩托车发还给徐某某。经垫江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及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3362元。
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垫江发改价[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欧某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欧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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