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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月凌晨,被告人欧某某骑自行车去到花都区新华街广州北站轻轨建筑工地,窃得镀锌角钢5根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再次骑自行车去到上址,窃得镀锌角钢5根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再次骑自行车去到上址,窃得镀锌角钢6根,逃跑至花都区新华街长途客运站门口时被巡逻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的镀锌角钢6根,共价值人民币33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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