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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村**幢**单元**房**社区集,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2020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江西瓦罐汤步行至**路**广场送餐,送餐后沿着**路往回走,当步行至**店门口处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海口20****的蓝色小牛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钥匙插在电动车上,便趁无人注意之机,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盗窃得手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将该电动车藏匿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饺子馆门口。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其停放在**店门口车牌号为海口20****的蓝色小牛牌电动车被盗后报警,10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店门口被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电动车。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被抓获后,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陈某某。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赃物已追回,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另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欧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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