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至10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先后三次到福清市福百佳商业连锁精选超市龙田镇惠客多店内,盗走洗衣粉一包、洗洁精二瓶、海鲜调味剂一罐、活明虾0.26千克、菠菜0.28千克、蒜苗0.13千克。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8元。
2020年10月14日,民警在上述超市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当场查扣当日被盗的商品并发还被害人。2021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福清市福百佳商业连锁精选超市龙田镇惠客多店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超市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并赔偿剩余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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