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系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闵敏朋。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4时31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北麓国际城A区**修车店,趁被害人匡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价值2320元的白色头盔盗走。案发后,被盗头盔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匡某某。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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