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绰号“拉格”,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2011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9日中午,欧某某、吴某某(已判决)与另一年轻男子(另案处理)三人在铜仁市碰头共同商议合伙外出盗窃。欧某某三人自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处一家租赁公司共同租赁一辆白色宝骏商务车(贵DQ***),并将一辆提前准备好的踏板摩托车装入白色宝骏商务车内。三人由铜仁市出发,2016年8月9日中午自贵州经达州进入紫阳县,抵达县城后欧某某将汽车停放在城郊,后吴文权与另一年轻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提前备好的一辆踏板摩托进入紫阳县城,在县城紫府路街道先后假借购物,将“啄木鸟”皮具店老板唐某某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S手机及“鞋吧”鞋店营业员黄某某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盗走,作案完毕后吴文权与另一年轻男子驾驶摩托车回到城郊,由早已在城郊等待负责接应的欧某某驾车载吴某某等二人离开紫阳。上述所盗物品均被变卖,所得赃款均被三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欧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为吴某某二人实施盗窃提供帮助等涉嫌盗窃罪共犯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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