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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兴市**乡**村**组,无刑事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2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2019年7、8月间,先后三次伙同樊某某(已起诉)、胡某某(在逃)窜至炎陵县实施盗窃,盗得摩托车三台。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樊某某、胡某某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炎陵县**乡**村,盗走刘某某一辆紫色豪爵两轮女式摩托车,后欧某某、樊某某将该摩托车销赃得款1000元。

2.2019年7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樊某某、胡某某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炎陵县**大道旁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深紫色铃木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后该摩托车被欧某某销赃得款500元。

3.2019年8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与樊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资兴市汤市镇窜至炎陵县城,后樊某某在**镇**村**垄将伍某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紫色豪爵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该摩托车被樊某某在资兴市兴宁镇丢失。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湖南省资兴市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为公安机关抓获樊某某提供了帮助,后退赔赃款3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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