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室,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0日)。
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潘某甲为尽快完成大冶**公司**工程部围墙工程,邀约黄某甲、欧某某等人,驱车来到**公司**工程围墙施工工地,组织民工进行围墙施工,遭到承包该**公司**工程部的承包人全某甲的弟弟全某乙等人的极力阻止,为阻止民工围墙施工,全某甲电话邀约张某某让其通知潘某乙等人前往**公司**工程部围墙施工现场帮助其阻止潘某甲的民工施工,潘某乙接到张某某邀约的电话后,迅速邀约无业人员石某某与其同车前往**公司**工程部围墙施工处帮助全某甲,阻止围墙民工施工,与此同时,全某甲又电话邀约黄某丙、黄某乙等一伙人,前来铁山帮助其阻止民工进行围墙施工,潘某甲和全某甲双方各邀约二十至三十余人来到围墙施工处准备斗殴,潘某甲因全某甲阻止民工围墙施工,与其发生言语争执后,手持黄某甲购买回的作案工具洋镐柄,率领在场邀约来的十余人与全某甲邀约来的以黄某丙、黄某乙为首的十余人发生斗殴,在双方斗殴的过程中,潘某甲将全某甲和黄某乙打伤后离去。潘某乙在双方斗殴的过程中,将受伤的黄某乙送往黄石市四医院进行治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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