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路**公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8日)至(办2020年2月22日)、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7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贵阳开会,对受害人朱某某宣称其认识中医药管理局的人,可以办理医生资格证,但需要25000元,朱某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8月19日向欧某某建设银行账户打款25000元,事后,欧某某一直逃避朱某某,朱某某向其要回款项,欧某某以各种理由不归还款项;
2.2017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利用在贵阳花果园推销药品之机,向受害人张某某宣称其可以办理中医医师资格证,费用为39800元,询问张某某要不要办理,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欧某某39800元,事后,受害人张某某多次主动电话、微信联系欧某某,欧某某不接电话,不回微信;
3.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了遵义市红花岗区的开诊所的陈某某,陈某某听李某某介绍欧某某可办理中医医师资格证,陈某某便找到欧某某商谈办证的事情,欧某某称在吉林省长春市有一个培训班,到该班学习后可以办证,陈某某同意后,欧某某同陈某某签定了培训协议,协议要求陈某某交纳39800元,陈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5日转账5000元到欧某某账上, 2017年9月15日转账34800元到欧某某丈夫安某某账户上,事后,陈某某便联系不上欧某某。
本案经两次退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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