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绰号“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湖南省津市**镇**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通过小广告找到作弊工具换牌器的购买渠道,后邀集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及刘某某陪同前往长沙,欧某某花费48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购买了一套换牌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欧某某邀集周某某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换牌器实施诈骗作案二起,盗得现金共计93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许,欧某某在韩某某家参与斗牛赌博时,电话联系周某某并向他借钱赌博,周某某答应后邀集刘某某共同前往韩某某家与欧某某见面。欧某某跟二人交代,当他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换牌器作弊时,要他们两人负责在旁边打掩护。随后,欧某某在周某某、刘某某的掩护下,使用换牌器赢得300元,靠手气赢得5700元。事后,欧某某跟周某某、刘某某每人分发1000元。
2、2020年3月25日19时许,周某乙(另案处理)邀集欧某某到其位于津市**镇**村的家中进行“斗牛”赌博,欧某某受邀后邀集周某某共同前往周某乙家中。晚上11时许,参赌人员龚某某下桌后,欧某某接替龚某某的位置上桌与雷某某、向某某等人进行“斗牛”赌博。同时,为赢取参赌人员赌资,欧某某对参与赌博的人员提出自己当“岔档”(即任由参赌人员下注,上不封顶),周某某收钱掩护其换牌,欧某某在两局牌局中使用换牌器作弊,共计赢得9000余元。事后,旁边看牌的朱某某将自己发现欧某某作弊的事告知其他参赌人员,参赌人员雷某某等人要求欧某某退回赢得的钱,钱款被雷某某、刘某丁、田某某等人拿走。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刘炎辉、田业华等人对欧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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