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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梁检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本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欧某某为获取利润,在明知谭某甲制作虚假文书、证明是用于诈骗的情况下,持续两年帮助谭某甲伪造矽肺病鉴定文书、证明,并通过专业技术和设计方法帮助谭某甲将假文书、证明做得逼真,达到谭某甲以假乱真的目的,其伪造文书、证明共计两百余份,从中获利1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认定的欧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虽能证实欧某某多次收取谭某甲伪造文书的报酬,先后为谭某甲伪造了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重庆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内容为成都铁路分局医院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诊断的证明、成都铁路分局医院与重庆市职业病鉴定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诊断的证明以及落款为梁平区民政局疾病救助办公室的告知书等多种文书,但现有证据难以证实欧某某在主观上与谭某甲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即欧某某的供述与谭某甲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秦某某亦不能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欧某某在谭某乙、谭某丙等5人提交的由欧某某伪造的重庆疾控中心矽肺病诊断证明书于2018年4月通过审批之前,已与谭某甲具有骗取国家矽肺病补助的共同犯意;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欧某某对谭某甲实施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意;此外,欧某某所伪造的文书也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公文。综上,证实欧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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