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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赌博案)(欧洪飞)(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乳名强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1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岳某某、沙某某、王某某、宋某甲、郝某某等人在兰陵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等地,聚集苏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郭某某、董某某、杨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吴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李某丙、欧某某、贺某某、李某丁等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赌场赌博时间一般为夜晚10时到次日5时,赌博人员不固定,少时20余人,多时七八十多人。参与赌博人员分为“坐门”、“钓鱼”、“推庄”,一场赌博中“坐门”、“推庄”人员共有4人(人员不固定),经常参与坐门的人员有岳某某、孙某某、苏某某、董某某,其余参赌人员“钓鱼”,参赌人员赢钱后向赌场缴纳“抽水”。后期的“抽水”由郝某某和杨某乙保管,“抽水”在赌博之后将分给参赌人员,一般参赌人员每晚领取100元、200元不等的“抽水”,剩余的钱由“坐门”及岳某某平分。赌场中,岳某某为组织者,沙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每晚领取500元钱的工资;宋某甲、郝某某负责开车向赌场接送赌博人员,王某某为岳某某的司机(二人都住在临沂,结伴而行),负责站岗打杂;刘某甲2017年11月份,在兰陵县车辋镇沐庄南及扶丘村北山上为岳某某提供两处赌博场所,供岳某某等人赌博。马某某、郭某某、李某丁在赌场中参与钓鱼,且向他人放高利贷;苏某某、李某甲、董某某、林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吴某某、孙某某、李某丙、欧某某、贺某某均多次参与赌博。

2017年3月份,岳某某多次到枣庄市峄城区小四(李某丙)石子厂和温泉小镇参与赌博,当时参与赌博的有贾五(身份不确定)、大胜(身份不确定)、杨某甲、杨某乙等人。2017年3月底到5月份期间,岳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在台儿庄泥沟镇、兰陵县鲁城镇山上、峄城区山上等地聚众赌博,参与赌博的有李某甲、宋某乙(车祸死亡)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欧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欧某某实施了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不足以认定欧某某为岳平等人聚众赌博提供了直接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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