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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在廉江市****村欧某甲租用的农田处帮被害人欧某艺收割稻谷时,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欧某艺便直接倒车,在倒车过程中收割机履带直接将欧某艺身体碾压,导致欧某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欧某艺符合是硬物碾压头部致重型脑颅损伤死亡。案发后,不起诉人欧某某赔偿人民币220000元给被害人某艺,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欧某某家属方的损失,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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