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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22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总监,家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湖南**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天地”项目做“分销”业务,双方签订《居间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介绍客户来购买商铺,**公司支付***公司商铺成交金额5%的“佣金”。合作期间,**公司向***公司支付七笔佣金,共计人民币7851489元。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客服部总监,利用职务之便利,事先与***公司的邓某某商议让***公司获得分销资格,并约定业务做成后***公司按商铺成交金额的0.8%“返点”给欧某某。左某某系**公司营销助理总监,具体负责“****天地”项目的销售工作,与欧某某属上下级关系。欧某某把***公司“返点”的情况告知左某某,并约定好两人五五分成。***公司从**公司结算到“佣金”后,由公司员工张某某分四次送给欧某某、左某某“返点”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834600元,每人分得417300元。案发后,欧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缴款凭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柳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尹某某、邓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退赃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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