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5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上林县澄泰乡洋渡村**石灰石矿”采石场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从覃某某处转接承包了位于上林县澄泰乡洋渡村下渡庄东北侧的“上林县澄泰乡洋渡村**石灰石矿”采石场,并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其个人,先后办理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14年4月份至2019年4月份,欧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上林县澄泰乡洋渡村下渡庄“弄律山”(地名)进行开采石灰石,导致“弄律山”林地被破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上林县澄泰乡洋渡村2林班13—1、10—1、10—2、5—1、9—1、3—1小班、洋渡村3林班4—3小班、云姚村7林班19—1、22—1、23—1、21—1、20—1小班内,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9.0342公顷(135.51亩),涉及公益林面积1.0373公顷(15.56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缴纳其非法占用林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234.35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欧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34.35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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