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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擅自改变合浦县**镇**村委会**林班**小班的林地用途,面积为18.6亩。经有关职能部门查明,**镇**村委会**岭附近(**镇**村**林班**小班)发现有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18.6亩。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占用土地可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已经恢复原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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